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

作者: 时间:2024-01-09 点击数:

为进一步提高巡察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,保障巡察工作质量,确保巡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2162号)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《关于区直部门(单位)党组(党委)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宁党办发〔202072号),按照《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》(宁大党发〔202271号)要求,制定本规程。

一、巡察准备

(一)拟定巡察方案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根据校党委巡察工作安排部署及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,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及巡察内容、方式等,拟定年度巡察方案,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、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。

(二)组建巡察组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,提出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建议人选,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、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。

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,对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进行授权任职。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、人力资源部做好巡察专员选调相关工作。

巡察期间,巡察组全部人员进驻被巡察单位,按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工作,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。

(三)开展业务培训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组织巡察组全体人员开展巡察前业务学习培训,领会上级和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要求,掌握巡察工作基本技能。

(四)征询巡察建议

巡察组采取相应方式,向学校纪委、组织、人事、教学、科研、学生工作、财务、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相关情况,征询对巡察工作的相关建议。

(五)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

巡察组召开会议,研究巡察工作具体安排,明确巡察重点、工作任务、工作步骤及人员分工等,研究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,报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备案。

(六)下发巡察通知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在巡察进驻前一周向被巡察单位下发《巡察通知书》,明确巡察主要任务、时间安排、工作要求、巡察组成员等事项。

(七)做好配合巡察准备

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,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,党中央、自治区党委有关巡视巡察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,研究部署配合巡察组开展好巡察工作的具体事宜。

二、巡察实施

(一)发布巡察公告

校党委发布巡察公告,公布巡察时间、巡察对象、巡察组、工作方式等信息。被巡察单位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巡察公告,在适当位置设置举报信箱,在单位网站置顶发布巡察公告至巡察结束。

(二)进行巡察进驻动员及民主测评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协调、协助被巡察单位召开巡察进驻动员会。动员会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书记主持,被巡察单位分管(联系)校领导,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,巡察组全体成员,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、教职工(不少于正式在编人数80%)、离退休人员代表及学生代表参加。

会后,组织开展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,民主测评表当场收回,由巡察组统计分析,归档保存。

(三)沟通情况

进驻后,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,明确工作要求,就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,共同商定巡察工作安排。

(四)召开组务会及工作例会

巡察组应每日召开组务会,每周召开工作例会,总结阶段工作,分析研判问题,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。

(五)听取工作汇报

被巡察单位对照巡察监督重点,撰写近三年工作自查报告,提交巡察组审定。巡察组召开组务会,审议被巡察单位自查报告。对于不符合撰写要求的,提出修改建议,退回重写,待审定通过后,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。巡察组还可根据需要,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、部门预算执行、重大项目建设、资金使用、选人用人、评奖评优及招标采购等专项工作汇报。

(六)查阅有关资料

被巡察单位应按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、档案、会议记录等资料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。巡察组应妥善保管调阅资料,不得涂改、损毁和丢失,用后及时归还。

(七)进行个别谈话

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巡察实际需要确定。原则上个别谈话的教职工人数不少于被巡察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/3(单位教职工数在150人以上的,不少于100人),学生人数不少于15人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谈。

(八)开展走访调查

巡察组根据需要,走访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和下属部门、系、所、中心、实验室等,必要时可走访校内相关部门,进一步了解情况。

(九)开展座谈调研

巡察组根据需要,召开被巡察单位教职工代表、学生代表座谈会,或开展问卷调查,了解情况。

(十)列席相关会议

巡察组根据需要,列席被巡察单位党政联席会议、党组织会议、行政办公会议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。巡察组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时,不发表意见,不参与评议。

(十一)办理信访事宜

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事宜,做好信访件登记、保管及处置等工作。对于重要问题线索,巡察组须提出书面处置建议,经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审核后,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后办理。

(十二)移交问题线索

巡察发现相关问题线索需要移交相关部门的,由巡察组填写《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问题线索移交转办单》,提出处置建议,经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,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。涉嫌干部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问题,移交校纪委;执行民主集中制、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,移交党委组织部;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,移交党委宣传部;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,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。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。

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,应及时研究办理,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。

(十三)督促立行立改

巡察期间,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“四风”方面的突出问题,以及巡察组认为被巡察单位应当即时整改纠正的问题,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意见并督促立即整改。需要下发书面通知时,报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审核同意后,向被巡察单位下发《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立行立改通知书》。

被巡察单位立行立改事项办理结果须及时报巡察组。巡察组撤点前仍未完成整改的立行立改事项,被巡察单位要向巡察组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情况,并持续抓好整改落实直至办结。

(十四)及时报告情况

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,巡察组要及时与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进行沟通。特别重要的情况和重大问题,会同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,第一时间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汇报,及时了解掌握情况,研究提出工作意见。

(十五)巡察撤点

驻点巡察工作结束后,巡察组撤出被巡察单位。巡察撤点前,巡察组组长可就有关问题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。巡察组将调阅的资料退还被巡察单位,不需归档、清退的资料应及时销毁。巡察期间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,做好脱密处理后及时归还。

三、巡察汇报

(一)撰写巡察报告

巡察进驻结束后,巡察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,认真梳理,分析研判,10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巡察报告,提交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。巡察报告须对被巡察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,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,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。巡察报告正文部分一般由总体评价、巡察发现的问题、意见建议三部分组成。巡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要梳理形成清单,附于报告正文后。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形成单独报告。

(二)汇报巡察情况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对巡察报告进行认真把关,会同巡察组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,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。汇报一般应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。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,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汇报。

四、巡察反馈

(一)个别反馈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会同巡察组,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巡察报告,梳理被巡察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,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,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提出整改要求。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负责人,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参加反馈。

(二)大会反馈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会同巡察组,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巡察报告起草巡察反馈意见,组织召开被巡察单位巡察意见反馈会,向被巡察单位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公布巡察结果,反馈巡察意见。反馈会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持,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意见,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代表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作表态发言。反馈大会参加人员范围与巡察进驻动员会参加人员范围相同。

五、巡察整改及成果运用

(一)制定整改方案

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,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。

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,进行对照检查、深刻剖析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,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。会后,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、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报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。

巡察整改方案报校纪委、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审核。对于整改措施不具体、缺乏针对性、操作性不强的,要求被巡察单位重新制定上报整改方案。

巡察整改方案定稿后,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正式文件印发,抄送校纪委、党委组织部,并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开,主动接受师生监督。

(二)落实整改任务

巡察整改时限为4个月(如遇寒暑假时间自动顺延),自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算起。被巡察单位要按照整改方案,认真组织实施,抓好整改落实。

被巡察单位须在整改期第二个月末及整改期结束后一星期内,向校纪委、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分别报送整改工作中期汇报和总结报告。

(三)督促整改落实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。对于整改工作不认真、不扎实,整改举措落实不到位的,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及时进行督促提醒;对于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,推动整改不力,敷衍整改、虚假整改的,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,可提请校党委研究决定,进行问责。

(四)开展整改监督

校纪委、党委组织部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。

校纪委要把巡察整改作为强化政治监督、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,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。

校党委组织部要结合职责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,把解决巡察发现的问题与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结合起来,与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结合起来,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、选人用人、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依规处置,督促整改。

(五)做好成果运用

巡察中发现的各类问题,在做好整改的同时,要举一反三,推动完善体制机制,深化标本兼治。重大问题、深层次问题以及被巡察单位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、共性问题,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以专项报告形式向校党委汇报;教职工反映的合理化建议,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建议,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印发《巡察建议书》,并督促办理办结。

对被巡察单位工作中的典型经验,巡察组可进行总结梳理,以专项报告形式提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广。

六、立卷归档

(一)材料归档

1.巡察准备、汇报、反馈及整改阶段归档材料由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负责

1)巡察方案;

2)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授权任职决定;

3)巡察公告、巡察通知书;

4)巡察报告、专题报告;

5巡察反馈意见;

6)巡察建议书;

7)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方案;

8)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中期报告及总结报告等。

2.巡察实施阶段归档材料(由巡察组负责)

1)个别谈话提纲及谈话记录、座谈会记录;

2)民主测评表及相关数据统计表等;

3)巡察发现问题支撑材料;

4)问题线索材料及移交转办单;

5)立行立改通知书及办理情况报告;

6)被巡察单位自查报告、专题工作汇报材料;

7)巡察组工作方案、巡察组组务会记录等。

(二)档案移交

巡察组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移交本次巡察工作档案。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归档材料,对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按规定销毁。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,做好巡察档案的归档、保存和管理。

七、其他

本规程由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2061日印发的《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
附件:1.《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立行立改通知书》

2.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问题线索移交转办单









附件1


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立行立改通知书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巡察组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被巡察单位:

下达时间


办结时限



巡察组意见
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

意见


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

(签名)


被巡察单位行政负责人

(签名)



附件2


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巡察问题线索移交转办单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巡察组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被巡察单位:

问题摘要


线索来源


反映人


联系方式


拟移交部门

(单位)


移交时间


移交材料清单


巡察组意见


党委巡察(督查)办公室意见


党委巡察工作

领导小组意见


经办人

(签名)


接收单位

负责人(签名)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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