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(督查)办公室党组织建设,有效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,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巡察(督查)办公室党支部工作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党章,加强思想理论武装,坚定理想信念,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(二)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。
(三)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,组织引领党员、群众听党话、跟党走,成为党员、群众的主心骨。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,发扬党内民主,尊重党员主体地位,严肃党的纪律,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,增强生机活力。
(五)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保证管理服务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第三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决议,参与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完成本部门各项管理服务任务。
(二)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,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和业务知识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。
(三)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,突出政治教育,提高党员素质,坚定理想信念,增强党性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。
(四)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、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。
(五)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党的工作情况,公开党内有关事务。
(六)通过支部党员大会,讨论和决定支部重要事项。
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3年。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书面报机关党委备案。
凡支部重大问题都要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,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落实。
支部委员会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。根据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应由政治坚定、作风正派、务实担当、廉洁公正、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。
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,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、发挥作用,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,向党支部委员会、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。主要工作职责为:
(一)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议及支部大会、支委会的决议、决定,检查支部工作计划、决议执行情况;
(二)负责审定支部工作计划,安排支部工作。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,及时安排将党支部的重要事项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;
(三)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,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提高党支部的组织力、战斗力;
(四)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,组织开展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工作,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、工作和学习情况,带领支部委员会成员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;
(五)与支委会委员密切联系,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工作,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;
(六)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,按时召开支委会,研究讨论支部工作,充分发挥支委会的作用。
第七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:
(一)了解、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,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的意见;
(二)了解、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,会同宣传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,关心党员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;
(三)负责支部大会的通知、准备工作;
(四)负责收缴党费、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;
(五)做好党员统计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;
(六)搜集、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,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、奖励党员的建议;
(七)负责支部档案归档及管理。
第八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:
(一)组织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,学习党章、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;
(二)制定支部学习计划、起草支部工作总结等;
(三)了解、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,有针对性地提出支部宣传教育意见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;
(四)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;
(五)掌握好宣传阵地,做好支部对内对外宣传工作。
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。如有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根据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,结合部门实际情况,讨论和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;
(二)选举党支部委员会;
(三)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,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;
(五)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;
(六)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十条 支部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党课(一般一季度1次)。主要内容是:围绕各个时期的形势任务和党的中心工作,结合党员状况和管理工作实际,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党的基本知识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。支部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。
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。组织生活会前需认真组织学习、广泛听取意见、深入交心谈心,会上认真查摆问题、深刻剖析根源、明确整改方向,会后逐一落实。
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,组织支部全体党员集中学习、过组织生活、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。主题党日开展前,支部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党日主题和内容。
第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,相互交流思想、沟通学习工作生活情况、听取意见建议。
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按照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,评议结果一般分为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四个等次。民主评议结果需及时报上级党组织。
第十五条 支部全体党员应按月及时足额交纳党费,党支部组织委员要对未及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进行催促提醒,并按时填制月度和年度党费收缴情况统计表。党支部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,合理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,每半年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。